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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沙长河同志辞去大丰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大丰人大·(2010/1/6 16:02:13)·法院

 

2010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大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接受沙长河同志辞去大丰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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