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大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接受沙长河同志辞去大丰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