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陈平同志为大丰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09年12月21日大丰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大丰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1日决定:大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平同志为大丰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