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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大丰人大·(2015/8/4 17:24:29)·外埠集锦

 

 

(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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