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