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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大丰人大·(2013/1/9 16:27:21)·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2012年12月26日在大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大丰市人民政府

 

各位代表: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陈卫东等10位代表提出“关于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议案被确定为1号议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交办意见和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调研论证,科学制定方案,完善推进措施。目前,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展顺利。

一、政府高度重视,充分调查研究

市政府高度重视1号议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市长陈平同志多次专门听取汇报并对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常务副市长范大玉同志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会办达20余次。市政府办、人大财经工委8次组织人社、国土、财政、农工办等部门专题研究会商具体政策。市人社局4月下旬接到1号议案的办理要求后,立即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时间安排、推进措施、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办法,成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小组,草拟保障方案、拟定参保缴费标准、测算发放待遇标准、拟定被征地农民就业方案,全程跟踪办理议案的进展情况,及时督查通报,落实奖惩措施。

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人数较多,累积时间较远,诉求差异较大,各类矛盾突出,因此,市人社局会同国土、财政、农工办等相关部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为政策制订提供充分依据。

一是全面掌握情况。通过土地主管部门、镇村台账查询、进村入户调查、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比对、广泛发放调查表等方法,初步摸清了我市被征地农民的人数、年龄结构、征地情况、拆迁征地补偿领取数额、现有保障、就业状况、保障诉求等基本情况。经统计全市被征地农民3.3万人,其中16周岁以下的约有3000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约有7600人。

二是借鉴外地做法。5月中旬,市政府办、市人大财经工委带领市人社、财政、国土、农工办、大中镇等单位人员赴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东台市和南通崇川区等地,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了解到各地好的做法以及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同时,联系了解借鉴湖北当阳、南京等地的实施办法。

三是充分征求意见。通过多次举行市人社、国土、财政、农工办等部门的协调会、被征地农民代表座谈会、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会、发放被征地农民问卷调查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听取镇村领导、基层代表、涉农部门、被征地农民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8月份,市人大专题调研视察1号议案办理情况,就“参保的时间节点、养老年龄段一次性缴费的合理性、今后继续征地的保障办法”等提出了建议。

四是深入研究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有专门具体的规定,政策规定限制进入城保,我市被征地农民过去一直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未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账户,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同时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需要设定多种保障途径。

二、精心分析测算,周密制定方案

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社局详细分析测算,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利益平衡、政策衔接、财政负担、操作可行性等各种因素,制定了参照省规定标准进入城保、“镇管市补”标准进入城保、自由职业人员标准进入城保、新农保+城保、新农保等五套框架性方案,并进一步根据草拟的方案再次调查、充分论证,分析利弊和评估风险,经比较权衡后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大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12年6月4日,该办法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下发文件(大政发[2012]106号)。主要内容有: 

1、明确处理原则。遵循“制度衔接、保障基本、分类实施、适时调整”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2、确定保障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5年9月1日以后(省政府2005年26号令实施后)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家庭人均占有剩余耕地不足0.3亩或者家庭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人员。

3、制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补助被征地农民参保费用。本着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享受相关待遇。(1)养老年龄段人员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2012年以前15年各年我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比例28%,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到位下月起参照省规定退休计发办法领取退休金,并参照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养老金、丧葬抚恤费等待遇。(2)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5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年龄达到70、75、80周岁的人员分别再增加30、40、50元生活补助费。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增加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丧葬抚恤费由市财政建立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专项统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委托市农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4、惠民补贴政策。鼓励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保补缴时至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2012年以前各年我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比例28%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可以享受参保补贴。具体标准为:(1)从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年。(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足10年的人员,可以按2012年自由职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年递增8%,一次性缴纳距退休年龄期间各年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缴费总额的20%。如果一次性缴费不足实际缴费规定标准的,由市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统筹资金补足。如一次性缴费超过实际缴费规定标准的,按实记入个人账户,或者将超过标准的部分退还本人。

5、规范办理程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并公示,经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国土部门复核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资料,最后由市委农工办确认。名单确定后,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领取相关待遇。

三、完善推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不同时期的安置标准各异,以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障碍等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都将显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提出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

1、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常务会议后,相关部门组织人员选择了大中镇和市经济开发区4个村就“操作性、可行性、可能会出现的矛盾”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座谈;市人社、国土、财政、农工办等部门针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处理、流程等多次会商协调,拟定了《大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草案;10月份,选择了大中镇阜南村、德丰村进行了试点,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实施细则》并在11月份下发了《大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大政办发[2012]177号),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缴费标准、待遇发放办法、资金管理、今后被征地人员保障等具体实施办法、经办流程。

2、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推进力度,市政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成立大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发[2012]43号),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农工办、国土、财政、人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统筹指导解决全市在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督查进度、通报情况、审核审批等。各镇(区)也都成立了相应机构,在组织建设上保证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3、广泛宣传引导。12月中旬,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镇(区)按照会议要求迅速传达到村组、被征地农民,并组成工作组深入到村、农户家中宣传发动,印发文件资料册1000本、政策须知3万份,详细宣传讲解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的有关规定。同时充分运用广播、报纸、大丰人社网、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正确引导被征地农民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算好长远帐,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层层举办镇、村、组干部业务培训班,反复组织进村入户,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向被征地农民进行广泛、深入地动员,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意识,使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百姓关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积极稳妥推进。在全面推进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积极主动,各负其责,明确责任,坚持准确吃透政策精神,坚持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宣传引导到位,认真做好工作衔接,严格审核对象范围,确保不出现“夹生饭”和“翻烧饼”,力求做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享受待遇一个不漏。截止目前,已经初步审核符合保障范围条件800余户,涉及保障人员1300多人。按照要求,各镇(区)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身份登记、确认、参保选择工作,2月份开始以镇(区)为单位汇总上报审核和组织缴费,4月底前对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人员纳入保障工作基本结束。2012年6月30日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在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健全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指导制度,充分利用人社、教育、文化、农业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农民培训工作机制,通过培训,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创业就业问题,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更高质量的就业,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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