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勤同志辞去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2年3月3日大丰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大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勤同志辞去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