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沈刚同志辞去大丰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0年3月22日大丰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大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接受沈 刚同志辞去大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