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大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大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长琴同志任大丰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