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和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委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春山同志辞去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报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辞 职 报 告
区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请予批准。
报告人:张春山
2019年8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