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于2016年6月13日决定:接受范大玉同志辞去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