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大丰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决定:接受方启柏同志辞去大丰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