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草案)。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的会议上,必须要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些地方还由人民政府专门报告为民办实事情况报告;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还要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在乡镇每年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一般审议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报告等。
2、审议大会主席团和法定人数代表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议案,如选举案、罢免案等。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如“十X五规划纲要”(草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等。
4、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都必须经过本级人大代表充分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
来源:《人大代表怎样审议各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