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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谨防“三个误区”

大丰人大·(2016/8/31 16:09:16)·人大知识

 

一是把“职务”当成“荣誉”。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但在实际工作中,代表的法律地位没有被更多的干部群众所认识,把人大代表当作“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积极分子”作为人大代表的标准进行推荐。尽管在选举产生代表时,也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在代表人选的确定上总是有意无意地将其视同先进人物来考虑安排。有的地方也会把人大代表作为对地方经济等方面有贡献人物的一种奖励。这些现象都表明,人们未能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有法定职责的崇高的政治职务,而决非一种荣誉称号,这样很可能会出现“摆设代表”、“凑数代表”,很难保证代表的质量和代表作用的发挥。当然人大代表具有先进性,是各条战线的精英,但他们必须是选民公认,符合代表条件,有强烈的代表意识,具备议政能力。选举产生出来的人大代表既要体现先进性,又要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热情,这样的代表,才能担当起人民赋予的重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是把“差额"当成“差别”。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一律依法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是一种选举制度,它体现了充分发扬民主的立法精神。可有的地方,在以往的人大换届选举中推荐候选人时,选民联名民主推荐只是走走形式,实则组织早有“内定”。正式选举代表时,也千方百计保证“内定”的候选人当选。把“内定”的差额候选人,故意安排“弱势”人员,使选民能明显感觉到“差别”,都心知肚明是“陪衬”对象,使这些陪选人员落选,以确保选举“成功”,才能体现“组织意图”。否则就视为“不成功”,这种做法既违背民意,又有悖于法律。凡经过民主推荐,反复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只存在“差额”,不存在“差别”,不得厚此薄彼,应充分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这样才能保证代表素质,才能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是把“参选”当成“必选”。

在以往的换届选举工作中,人们习惯于将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称为“必选代表”,以区别由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些“参选代表”一般都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去参选,把被推荐对象直接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而没有经过选区选民的广泛酝酿和协商,组织意志替代了选民意志,这就预示着这些“参选代表”是“必选代表”。笔者认为,选举法并没有规定“参选代表”必须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多数选民不同意,“参选代表”则不能作为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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