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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大丰人大·(2015/5/19 9:15:02)·外埠集锦

(2015年1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有效履行常委会监督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中的重要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及相关说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专题询问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办公厅和研究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负责承办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事宜告知被询问单位,并与被询问单位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等。 

 

第九条 询问的重点内容:(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在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二)在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五)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围绕询问议题,通过调查研究、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六)其他途径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省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一事一问。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 

 

第十四条 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单位时,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答复,其他有关单位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 被询问人一般应当当场答复询问。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询问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六条 询问人要求被询问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提供。 

 

第十七条 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有关委员会应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形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和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六个月内,将处理和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活动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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