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近日,区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大发〔2019〕38号)(以下简称《意见》)。
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我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工作,为此先后赴沿海开发集团、华丰农场、苇渔养殖场等单位对区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财政、国资、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全面了解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各委办室,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形成了《意见》(讨论稿),报区委深改委审议通过。
《意见》明确要求,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同时,区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还应当就区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情况进行重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关于区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后的6个月内,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的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的报告,并视情况需要组织实施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财经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