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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定之在中央和省委两个文件精神落实情况督查汇报会上的讲话(摘要)

大丰人大·(2016/6/30 11:06:56)·领导讲话

 

(2016年6月2日)

 

同志们:

这次我和振霖同志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以及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的几位同志一起到无锡,主要是就中发〔2015〕18号文件和苏发〔2015〕26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可以说,通过贯彻两个文件精神,县乡人大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现在,我就进一步抓好中央和省委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简要讲几点意见。

一、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不折不扣抓好两个文件精神的落实

中央和省委下发文件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一直把文件贯彻落实抓在手上。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件大事。它关系到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的稳固,关系到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的稳定。这个道理,不需要我多讲,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都能理解。本届全国人大把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为重点抓的两件大事之一,张德江委员长亲自调研、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省委对这件事也高度重视、充分支持,多次听取人大党组工作汇报,志军书记亲自调研和指导,提出明确要求。这次,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组织专项督查,是经过省委同意,去年就确定下来的。现在,全党都在强调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就是“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中央和省委定下来的事,就要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抓落实,不能讲条件、做选择、搞变通。今后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县乡人大在基层改革发展稳定中肩负重大职责。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对于团结和动员广大基层人民群众投身“强富美高”新江苏的新实践,确保完成“十三五”发展目标任务,具有重大意义。今年是市县乡三级人大本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明年初就面临换届。利用换届之机,把这两个文件落实好,就能够为下一届人大工作奠定一个好的基础、创造一个好的条件。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我们都应当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韧劲,把这件事抓紧抓实抓到位。我想强调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各级人大义不容辞,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督查,促进各地再作一次认真对照检查,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研究解决的办法和举措,把两个文件贯彻好、落实好。

二、突破重点难点问题,把基层人大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中央和省委两个文件,之所以受到基层同志的一致好评,认为“干货多”、“含金量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文件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县乡人大职能作用发挥的组织建设薄弱的问题。德江委员长指出的一些地方基层人大“职能虚化”的问题,其背后就跟组织建设薄弱有很大的关系。从大家介绍的情况看,通过贯彻文件精神,解决这些问题有了很大的进展。一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步伐加快。有一个统计,目前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化率达76.3%(在去年9月份前专职化率仅为42.4%),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率达80.6%。有的乡镇人大主席还进入了党委班子。街道和开发区人大工委负责人的配备也有了很大进展。二是县乡两级人大工作机构逐步健全。县级人大普遍设立了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乡镇人大设立了办公室。三是县乡人大干部配备有了比较明显加强。各地克服编制紧的困难,加强统筹协调,充实县乡人大工作人员力量,县级人大工作机构“一人委”和乡镇(街道)人大“光杆司令”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但也要看到,各地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步子大一些、落实得比较好,有的地方有的方面还相对滞后,当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希望各地继续把推进县乡人大组织建设,作为落实两个文件的重点任务、关键环节来抓。今年下半年,全省各地就要进入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季”,中央和省委就换届选举工作发了一系列的文件。我们要抓住这一重大机遇,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在换届工作中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推动县乡人大组织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县乡人大主要领导专职化设置没有到位的,要结合换届调整到位;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没有健全的,要通过县乡人代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素质问题,也要通过这次换届选举有明显的改善。

三、立足职能作用发挥,着力提升县乡人大工作规范化水平

加强县乡人大建设,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县乡人大职能作用。牌子挂了、机构有了、队伍齐了,下一步就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提升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上来,以切切实实的工作成效、工作业绩,让党委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检验县乡人大工作水平,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规范化程度。没有规范化,县乡人大工作就容易失之于虚、失之于软、失之于偏。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在句容开了一个会,专门就这一问题作了研讨交流,赵鹏副主任提出了乡镇人大“八个规范”的要求,我看抓到了点子上。基层人大人手相对较少、力量相对薄弱,首先要把“规定动作”做好,在此基础上有条件,再稳步探索一些“自选动作”。那么哪些属于规定动作?应当怎么做?我认为,法律依据是前提,制度规范是保证。如果法律依据不足、中央和省委文件也没有规定,不妨等一等、看一看,不要操之过急。但如果法律和文件有依据,现实又有需要,就要做好、做精细、做到位、做出成效,否则就是不作为。实践中成熟的做法还要善于总结、不断提升,形成制度化安排,成为县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县乡人大干部不仅仅是靠热情做事、凭兴趣做事,更是按规矩和制度办事。这方面,省市人大都有责任,帮助县乡人大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完善,形成规范化的“套路”、“章法”,有了这样的“套路”、“章法”,不管基层人大干部有什么变动,工作都不会受到影响,都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就更加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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