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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

大丰人大·(2010/5/4 15:00:49)·制度汇编

 

(2010年3月22日大丰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有利于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共同推动依法治市方针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参照《盐城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联系部门和责任人

  1、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内务司法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事务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理。

  2、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和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具体工作。

  二、联席会议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定期举行联席会议,沟通情况、通报工作、交换意见、共商有关重要事宜。遇有重大情况需要及时商定的,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分管内务司法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3、联席会议的内容包括:

  (1)互相通报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情况;

  (2)通报、商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涉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

  (3)商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

  (4)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5)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6)交换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情况;

  (7)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8)其他需要商定、研究、讨论的事项。

  三、出、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

  1、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会议,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列席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由其本人在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其他副院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或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2、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应列席会议。

  3、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重要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参加。

  4、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或举行重大活动,根据需要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出席。

  四、文件往来

  1、市人大常委会的文件和有关材料,根据需要应及时抄送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涉及年度工作和全局性工作的有关文件及重要材料,应及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或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委员会。

  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市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以正式文件通知市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时提出的意见,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送交市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4、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结果。

  五、其他工作联系

  1、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一些重大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常委会经过审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

  2、对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的议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因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动的,应事先同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

  3、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除直接答复代表外,应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4、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涉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介绍情况,虚心听取意见。

  5、对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6、涉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人事任免和代表联络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工作事务由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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