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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工作联系办法

大丰人大·(2010/5/4 11:51:11)·制度汇编

(2010年3月22日大丰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促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盐城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工作联系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联系部门和责任人

  1、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联系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负责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承办具体事务。

  3、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对口联系市人民政府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委办局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联系工作。

  二、联席会议

  1、定期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2、联席会议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别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工作。

  3、参加联席会议的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4、联席会议明确需要具体落实的事项,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或转办,并负责督查落实。如有必要,可形成联席会议纪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签后印发。

  5、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会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确定。

  三、出、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

  1、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应列席。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题,一般由市长或副市长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报告工作的,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报告。根据会议议程,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如议题涉及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问题,邀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列席会议。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工作的,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报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询问情况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的专题审议,邀请市人民政府相关副市长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或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省、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应事先通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意见。

  3、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列席,举行重大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出席;市人民政府召开专业性会议、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议等,职能部门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及有关委办负责人列席。

  4、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各办委负责人可为市专项工作协调机构的成员,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5、在每年排定来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时,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主任、相关办委负责同志参加,或听取人大同志的意见。

  四、文件往来和备案审查

  1、市人大常委会及其部门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互印送相关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整理的《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材料,印发的与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的文件,编印的会等,需抄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及其委办局发出的重要文件,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需报结果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等,应及时抄送或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办。

  市人大常委会委办与市人民政府委办局应根据工作需要相互提供相关材料。

  2、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以正式文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3、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具体按《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理。

  五、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1、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市人民政府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对实施情况的报告不满意的,由市人民政府再作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重要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外,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转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确定承办机关,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催办和督查。对办理落实的情况,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毕并书面答复代表或交办机关,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办理质量不高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结果向代表再作书面答复。

  2、市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和办理审议意见的结果,报告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

  六、其他工作联系

  1、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民政府汇报或市人民政府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题,年初应作出安排。临时提出的议题,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前沟通,共同做好准备工作。

  2、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涉及市人民政府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的二十天前,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材料和人事任免材料,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并沟通情况。市人民政府如有临时增加的议题,要在会议前十天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同时报文字材料。

  3、市人大常委会与群众团体、垂直部门的联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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