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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大丰人大·(2010/2/1 11:00:12)·制度汇编

(2009年3月26日大丰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和主动地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意图,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热爱人大工作,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把维护和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作,妥善处理好常务委员会工作和岗位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举行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告常委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和审议发言以及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根据会议议题,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阅读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等方法,掌握有关情况,撰写审议发言提纲,认真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积极发言。审议发言要围绕议题,突出重点,依法在理,所提建议应具有建设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表决时应以公心,客观公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带头执行有关廉政规定。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文章作者:程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90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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