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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大丰人大·(2010/2/1 10:51:14)·制度汇编

(2008年3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增强代表职务意识,拓宽代表履职渠道,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邀请5名左右、最多不超过10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需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在会议举行15天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把会议建议议程、召开日期、应邀人数和人大代表申请列席程序等事项发布公告,接受人大代表列席申请。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基础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工委根据会议议题和报名、推荐情况初定,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列席会议代表名单确定后至会议召开7天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将会议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送达列席代表。

  第五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题,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需要跨镇开展持代表证视察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

  代表视察时,可以直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必须按时列席会议,凭代表证进入会场,在列席位置上就座,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当次会议期间应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提前一天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领导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列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代表可就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列席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代表列席会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和《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会同有关办委,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八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应为其执行职务提供方便,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应邀列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代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文章作者:程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63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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