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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大丰人大·(2020/3/20 16:46:14)·制度汇编

(2013年5月29日大丰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0日盐城市大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和督办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主要包括:

(一)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议案;

(二)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三)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镇(街道、区)人大应当为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镇(街道、区)人大应当通过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为代表掌握相关规定、知情知政、了解民意,更好地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属于代表建议范围的。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事由清楚,内容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可以用书面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出。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的,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提出建议的,应当电子签名或者提交本人签名的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

第九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一人提出与代表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代表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代表充分酝酿讨论,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条  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代表撤回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和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后,交由区“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相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属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处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并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交办会;也可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直接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进行交办。其中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属于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机关、组织的,直接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处理。

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代表提出的建议属于第七条第一、二、三、六款规定之情形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相关代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当及时逐件进行研究,制订处理方案。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意见,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办。逾期不退的,视为接受。交办机关对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政府召开交办会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就建议内容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会办,逐件确定办理单位。代表建议需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属于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联合承办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能划分,按照其内容的重要性、办理的可行性等原则,选择事关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关民生利益的重要问题等代表建议若干件,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告知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督办、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领办;需要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处理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办、相关科室具体抓的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对其中的同类问题,可一并研究处理意见;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应当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建立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领办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办理机制。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重点处理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理工作方案,报区政府领办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做到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采取走访、调研、座谈、邀请相关代表参与有关办理工作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可以邀请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派员参加。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综合协办单位意见,注重解决建议反映的问题,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确实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要具体、详实、明确,应当包括建议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代表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办理取得的成效等内容;对需要长期办理的,应列出办理的工作计划、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采取网上答复和书面答复并行的方式进行,网上答复是由承办单位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答复提出建议的每位代表,书面答复是由承办单位将书面答复件寄送或传真给每位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在答复重点办理建议前,应当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沟通,听取意见。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时,应当附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代表;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已作出答复的建议,应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反馈对办理情况的意见;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当由领衔代表负责收集联名代表的意见后及时反馈。

代表应当客观公正评价办理情况。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并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写明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与承办单位和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办理工作情况,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当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进行对口督办,加强督促与检查,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制定督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出建议的代表视察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承诺代表列入计划逐步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跟踪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专题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对重点处理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代表小组和代表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安排,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被调研和视察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办理工作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代表建议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和检查落实,切实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效。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具体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办理代表建议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或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将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以及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在区主要新闻媒体和“大丰人大网”上对社会公布,对办理责任落实、办理进展及代表满意度、办理结果等情况分别进行公示;并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向代表通报。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及先进承办单位、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经评选产生的区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交办机关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9日通过的《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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