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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办法

大丰人大·(2020/3/20 16:43:44)·制度汇编

2020320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盐城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

(一)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二)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情况;

(三)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一)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镇(街道、区)人大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等活动情况,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活动情况,参加“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活动情况;

(三)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在“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点”等代表活动阵地接待群众,回选区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为群众服务情况;

(六)积极参加人大系统组织的代表主题活动情况;

(七)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八)其他。

第六条  代表遵守政治纪律、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情况:

(一)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三)保守国家秘密情况;

(四)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将依据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闭会期间活动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履职记录,进行逐项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代表履职情况逐项量化计分标准如下,各项得分均不得超过上限:

(一)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20分)

无故全程缺席大会扣20分;无故缺席全体会议1次扣4分;无故缺席代表团会议1次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5分)

在代表团会议上审议发言1次得5分,多次发言的不重复得分。

(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12分)

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1件议案的,领衔代表得5分,附议代表每人得1分;被大会主席团列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得12分,附议代表每人得6分。

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得3分,附议代表每人得1分;代表单独提出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得3分。

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区人大常委会评为优秀的,或者被列入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或者单个代表加3分,附议代表加1分。

(四)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3分)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代表的镇级人大负责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1次得0.5分;其他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1次得2分。

(五)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镇(街道、区)人大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等活动。(8分)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等活动,1次得4分;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活动,1次得2分;参加镇(街道、区)人大统一组织的活动,1次得2分;以代表身份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组织的活动,1次得1分。

(六)参加学习培训。(5分)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学习、专题培训,1次得5分;参加镇(街道、区)人大组织的集中学习、专题培训,1次得2分。

(七)参加代表小组活动。(9分)

参加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1次得3分。

(八)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为群众服务。(4分)

“家站点”等代表活动阵地参加接待选民活动,听取意见,代群众向有关方面反映诉求的,1次得2分;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1件得2分。代表回选区走访联系选民,每位代表每年联系不少于10人次,得2分。

(九)参加人大系统组织的代表主题活动。(4分)

参加代表主题活动,访选民、搞宣讲、提建议、办实事,有1项得1分。

(十)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2分)

根据年度安排,要求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不报告的,扣2分。

(十一)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6分)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无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十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6分)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组织或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

(十三)保守国家秘密。(5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制度,不探悉不应知晓的国家秘密,不在个人交往、通讯中泄露国家秘密,不非法携带、传递、邮寄与国家秘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十四)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廉洁自律。(5分)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利用代表职务的便利条件和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廉洁自律;无重大负面影响的舆论事件和人民群众的不良反映。

(十五)其他。(6分)

撰写调研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或宣传人大工作、代表工作被县级以上媒体采用的,有1篇得2分;履职事迹被县级以上媒体报道的,1次得2分;组织或参加公益活动的,1次得2分。

第九条  对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格次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优秀;60-79分的为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对违反第六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法律处罚的代表,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十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牵头,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以及镇(街道、区)人大、区直代表小组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表现等,应按照《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录入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区人大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和代表团负责提供。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构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学习培训等活动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提供。

区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代表主题活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参加镇(街道、区)人大统一组织的活动,由各镇(街道、区)人大、区直代表小组负责录入。

以代表身份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提供,或由代表提供相关信息经核实后录入。

代表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文章,组织或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由代表负责提供。

第十二条  镇(街道、区)人大、区直代表小组负责对所属代表履职活动进行登记并审核,符合积分条件的及时给予相应积分。区人大代表对积分情况如存有异议,可以向区、镇两级人大反映,相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复核代表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向代表反馈。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周期为1年,每年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各代表团通报,并在原选区向选民公示。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积分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代表和推荐连任代表人选的重要依据。

对不称职的区人大代表,根据不同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对其采取书面提醒或告诫谈话;对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区人大代表,由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对符合代表法关于依法罢免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罢免相关工作程序。

对符合代表法关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及代表资格终止的,按代表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因公派出国出境、赴外省市工作学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履行职务达不到要求的,可不受本办法有关条款限制,具体处理方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镇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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