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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

大丰人大·(2018/5/19 15:46:19)·制度汇编

2018年5月18日大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盐城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具体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副区长,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人民政府代理区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人民陪审员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八条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后,领誓人应当先报出本人姓名,其他宣誓人再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宣誓前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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