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盐城市大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1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工作评议,加强和改进对我区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评议相结合,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评议方案,报区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在七日内通知评议对象,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
第二章 主体与对象
第五条 评议工作的主体: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评议工作的对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市直管单位。
第七条 具体评议对象的确定。
(一)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全体代表投票或在区人大常委会上全体组成人员投票选出专项工作评议的初步对象;
(二)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情况,结合区委中心工作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确定5个左右接受专项工作评议对象,报区委同意后正式确定。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范围: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和大局,落实区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每年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区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落实为民办实事工程任务情况;
(七)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具体评议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调研提出建议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十条 评议工作分为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制定评议实施方案,提出评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成立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组长一般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成员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中根据需要选定。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顾问,为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提供咨询帮助;
3、评议调研组要认真学习评议对象工作职责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熟悉掌握评议对象法定职责的有关专业知识;
4、评议对象根据专项工作评议方案,进行自查自纠,客观真实地准备工作报告。
(二)调研阶段:
1、通过召开单位干部职工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公开征询意见等,了解评议对象的工作情况;
2、广泛征求评议对象的服务对象意见建议;
3、征求人大代表对评议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
4、征求区委组织、纪检部门,区政府办事机构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调研应突出问题导向,立足于掌握评议对象工作实情。
(三)评议阶段:
1、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根据调查情况,实事求是地起草调研报告,写明调研情况、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具体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专项工作评议采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形式。评议对象一般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征求意见;评议对象按照调研组的修改意见修改后,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专项工作评议的主要程序:
(1)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2)评议调研组负责人作调查报告;
(3)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评议发言。
4、参加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的人大代表应列席会议;
5、评议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
6、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组对调研情况及会议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将审议意见交由评议对象研究处理。
(四)落实阶段:
1、评议对象应当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审议意见印发之日起十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调研组,同时切实加强整改,并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向区人大常委会作整改报告;
2、区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改进提升等情况;
3、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评议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1)评议对象作整改情况报告;
(2)评议调研组作整改情况调查报告;
(3)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大代表评议发言;
(4)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4、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5、参加专项工作评议调研的人大代表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评议对象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或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6、评议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整改工作情况,听取意见或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测评不满意票高于20%的评议对象,转入下一年度的评议活动,进行深化评议,并建议区政府取消评议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向人大代表通报,同时,向区委作书面报告,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对驻本区的上级直管部门的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函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专项工作评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