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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大丰人大·(2017/11/1 14:44:05)·制度汇编

2014年10月22日大丰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9日盐城市大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是党组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党组会议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组成。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组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组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和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盐城市和大丰区委的重要决议、决定,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和研究需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

(三)讨论和 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常委会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研究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推荐、提名、任免事项;研究决定人事安排、调动、教育、监督和奖惩等方面工作

(六)研究常委会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 需要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组党建工作责任:

(一) 党组集体责任

1.党组要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党组在党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

2.建立党组成员挂钩联系制度。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管范围,负责指导相关委室的党建工作。

3.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和讲授党课制度。

4.党组成员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双重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二) 党组书记责任

1.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党组班子自身建设。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自觉维护党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2.带头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各项政治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

3.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团结,发挥班子整体功能。

4.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党建工作,每半年听取1次党支部党建工作的汇报,并根据常委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机关支部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

(三) 其他党组成员责任

1.认真落实党组党建工作责任制,对联系分管委室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2.模范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各委、室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参加党组和支部的组织活动。

3.认真执行党组成员挂钩联系制度,了解、检查、督促联系镇区人大和常委会委员中的党员同志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具体指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党建工作,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六条  党组“两个责任”落实到支部工作要求:

(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两个责任”落实到支部工作,经常过问、经常检查、经常协调。

(二)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委室 “两个责任”落实工作。

(三)党组负责人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监督执纪,提升机关纪检委员的监督水平,遏制机关违纪违法行为。

(四)制定党组领导、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纪检委员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并组织签订。

(五)党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机关党支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六)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委室负责人,就“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七)组织好支部组织生活会活动,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加强党内监督的常态。

(八)党组负责人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约谈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和相关责任人,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九)加强对党支部专项资金使用和“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

(十)加强对机关干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午间饮酒、庸懒散拖、“八小时以外”作风情况的监督。

(十一)加强对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和“一案双查”办法,机关支部党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时,倒查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党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

第九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应由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

(二)调查研究。重大事项上会前,应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掌握相关情况,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涉及干部任免的,必须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及相关意见等。

(三)会前通知。除临时召集外,党组会议通知(含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书面送达与会人员(涉及干部、人事议题的相关材料可在会上提供)。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方法联系,并做好通知记录。

(四)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委室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最后一个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表决应采用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逐人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时,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算在内。

(六)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主持人审核。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者、缺席者(缺席原因)、列席者、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是会议议题、与会者的发言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以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等。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保存,涉及干部任免的必须与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条  党组作出决议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行文,并及时向未到会成员通报。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组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决议的贯彻落实实行责任制,由党组书记牵头,督促和指导,各成员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汇报或通报。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或调整。

第十一条  党组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接受监督和检查。党组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党组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提出意见和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2日大丰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的《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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