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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大丰人大·(2017/9/16 17:52:29)·制度汇编

2009年3月26日大丰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1日大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各项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常委会议事规则,严格依法办事,集体决定事项,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好常委会工作和岗位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和活动时,应事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通过深入调研、专题视察、阅读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等方法,准确全面地掌握有关情况,撰写审议发言提纲,提出有建设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发言,充分发表意见,审议发言要围绕议题,突出重点,做到审议有质量,发言有份量。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表决时要自觉站在全局高度决定是否赞成,力求客观公正,并服从表决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等履职活动,有权提出询问、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社情民意,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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