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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大丰人大·(2017/4/21 21:43:50)·制度汇编

2017年4月20日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组和区人大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相关要求,结合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机关全体党员和常委会委员积极参与。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党组和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和工作总体布局,与人大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党组对常委会和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是常委会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委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委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委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常委会委员自觉接受常委会党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四条  党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好下列工作、承担下列责任:

(一)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1.党组是常委会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人大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部署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加强请示汇报,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定期向区委报告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年终配合区委对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机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定期听取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督促解决问题。

5.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好干部“五条标准”,依法依规做好干部任用工作,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对党组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强化区人大常委会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二)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省市区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提出党组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2.紧扣作风建设、惩治腐败等重点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始终以严的要求和严的标准抓班子、管队伍、做示范。

3.加强对党组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省市区纪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风廉政专题教育

4.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

(三)党组成员的“一岗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省市区纪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做好党组交办的工作。

2.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委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经常性开展对分管委室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委室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4.对分管委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指导,促进责任落实。及时向党组和党组书记汇报分管委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5.对联系的常委会委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动了解掌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6.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

(四)各委室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委室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组织所属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参加廉洁从政及遵章守纪等各类教育。

2.分析本委室人员廉政状况,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结合本委室业务工作,抓好委室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五)常委会委员承担以下责任:

1.合理安排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活动,自觉增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水平。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3.牢记为民宗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始终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4.常委会领导分管委室和联系的委员要主动接受常委会相关领导对党风廉政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汇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党组和党组成员每年年底将本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送区委、区纪委。

第六条  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须进行述职述德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的依据。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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