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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

大丰人大·(2016/6/3 11:31:31)·制度汇编

 

(2016年5月27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区本级预算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本级预决算是指区本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包括一般公共、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等预决算。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协助区人大财经委做好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若干预算部门,对其预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可以选择若干个当年列入政府重大投资的项目,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询问、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第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有关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有关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章  预算草案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预算草案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并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部门预算应当按照部门工作职能采取零基预算、综合预算和绩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全部收支情况。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和编制情况说明;

(三)财政专项经费安排计划(包括支持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或重大经济专项补助资金);

(四)上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重点民生保障支出安排情况及说明;

(六)当年政府采购计划情况及说明;

(七)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及说明(含上年度结转的重大项目);

(八)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条  区人大财经委在收到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后,应及时组织财经行业代表或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初审小组,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区人大财经委在进行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

(二)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细化;

(三)预算收支平衡是否切实可行,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否相适应;

(四)预算收入是否真实;

(五)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部门预算编制是否规范、合理;

(七)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大财经委在进行预算方案初步审查时,区财政部门及有关重点审查部门应就预算草案编制情况作相关说明。其他预算部门也应就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结束后,区人大财经委应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区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并在七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前可以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对计划列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点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

第十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区级部门预算草案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及说明。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区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对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区人大财经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进度情况;

(二)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四)区级财政经济政策补助资金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支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使用及绩效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时,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的疑问或意见建议,由区人大财经委汇总整理,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有重点地选择部门和项目,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也可组织人大代表及专家对部门预算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调研,听取专题汇报。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区人大财经委对区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财政经济政策补助、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债务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应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作出审议意见。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按规定推行审计结果公开工作。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区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以议案方式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预算调查方案初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区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时,听取区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区本级决算。

第三十八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区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批准决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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