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大丰区划调整涉及相关事项的决定
(2015年8月2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5〕91号)以及盐城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撤销县级大丰市,设立盐城市大丰区,以原大丰市的行政区域为盐城市大丰区的行政区域。大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丰区划调整有关情况的汇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大丰区划调整涉及相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大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按原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顺延;大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二、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任的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届次、任期不变。
三、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人民法院、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现任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法院代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不变。大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大丰市人民法院所设基层法庭名称作相应更名。
四、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大丰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任命的大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分别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大丰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不变;大丰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六、大丰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大丰市各镇人民政府,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各镇人民政府,任期不变;大丰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
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