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5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1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最高检关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各类渎职侵权犯罪,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检察保障。针对我市反渎职侵权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条、第9条、第11条的规定,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环境。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反渎职侵权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更加有力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要更加重视运用传统的与新媒体相互配合补充的宣传方式方法手段,深入宣传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共识度。三要把领导干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司法人员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2、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惩处渎职侵权犯罪。一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和重心,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坚持有案必办、有贪必肃和有腐必反。要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动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案、秉公办案的勇气和决心,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和阻力,真正做到一旦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就坚决查办,以体现依法惩治犯罪的决心。二要大力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犯罪线索,畅通行政执法部门的案源通报机制,加强与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线索的挖掘,有效化解“三难一大”问题。三要按照苏办2011年27号文件和大丰实际,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要高度重视查办危害科学发展和政府投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渎职侵权案件;要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案件;要严肃查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案件。要突出办案重点,主动出击查案,力争突破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形成严惩渎职侵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四要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把加大办案力度的要求落实到办案数量和质量以及效率和效果的统一上,落实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高度统一上。正确厘清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界限,保护改革者、挽救失误者、打击犯罪者。
3、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渎职侵权犯罪。一要把预防与查办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机制,发挥好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开展预防的优势。二要积极开展个案预防、深化系统预防、加强专项预防,通过办一宗案件、提一份检察建议、上一次法制课、做一次回访考察,扩大办案的综合效果。三要通过与各行业、系统不断建立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不断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预防网络。四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在案件发生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帮助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4、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反渎职侵权整体合力。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健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持做到不发生办案不严、以罚代刑的现象。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抓“两法衔接”要坚定不移,理直气壮,实现无缝对接。要进一步完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和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整合资源,加强部门间的配合,提高检察机关发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能力和侦办案件的质效。
5、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反渎职侵权队伍素质。一要切实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领导,配全配强反渎职侵权部门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将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检察干警充实到反渎职侵权队伍中来。二要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三要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素能建设,针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对知识结构的新要求,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和办案质量。四要建立健全反渎职侵权干警激励和保护机制。五要注重科技强检,主动争取有关方面支持,不断加大科技和装备投入,技术侦查车等新技术装备争取早日配备到位,逐步提高反渎职侵权部门技术侦查水平,为反渎职侵权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以上审议意见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4条的规定研究处理,落实情况请向2015年11月份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