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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方案

大丰人大·(2015/7/1 10:35:17)·制度汇编

(2015年3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一、测评目的

为强化“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评议)意见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认识,以更加端正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举措抓好执行和落实工作,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提出的审议意见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提升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充分有效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二、测评对象和内容

1、测评对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测评内容

①执行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②处理落实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的审议意见的情况;

③根据人大常委会对部门专项工作评议形成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

④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三、测评人员

1、测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根据需要,常委会可安排列席会议的镇、区人大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参加测评。

四、测评程序

满意度测评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1、由“一府两院”负责人或受委托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执行决议、决定或落实审议(评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要针对常委会决议、决定要求和审议(评议)意见提出的建议逐条汇报,对已经执行和落实到位的,要报告具体过程和效果,对一时无法执行和落实到位的,要充分说明理由。

2、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作调查情况说明。应力求将调查过程和取得的效果全面反映出来,总结成绩实事求是,提出问题重点突出,剖析问题客观具体,意见建议切实可行。

3、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发言。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由“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负责人现场进行答复、解释或说明,也可以邀请参与前期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发表意见,供测评时参考。

4、进行满意度测评。采取填写测评表的方式进行,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落实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发测评表,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参加测评的列席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填好后仍由工作人员收回并统计票数。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五、测评结果处理

1、满意票数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人数50%,测评结果为满意;不满意票数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人数50%,测评结果为不满意;其余情况,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

如有列席代表参加测评时,则满意票数占测评总人数50%,测评结果为满意;不满意票数占测评总人数50%,测评结果为不满意;其余情况,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测评总人数为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人数与实际参加测评的代表人数之和)

2、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报告机关落实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上再次报告落实情况,同时再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可依法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

六、测评结果公开

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一府两院”及其部门通报测评结果,强化测评结果分析、评估、运用,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通过市人大网站、《人大工作情况》、市新闻媒体等媒介,向全体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七、有关要求

1、常委会决议、决定作出或审议(评议)意见通过后应在七日内以正式文件主送“一府两院”,履行交办手续,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反馈期限。

2、“一府两院”在接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后须及时研究落实。关于执行和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由其办事机构送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于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送常委会相关工委,由相关工委于会议前7天发至组成人员,提前进行书面审议。

3、常委会相关工委对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要加强跟踪监督。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应及时向责任部门反馈,交换意见,督促整改。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了解掌握执行和落实情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提交的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供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4、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测评的市人大代表应通过集中进行或个人持证进行的方式,对拟测评事项进行视察调查或专题调研,充分了解拟测评事项的工作情况。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执行和落实的态度是否端正、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力、取得的效果是否明显等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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