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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大丰人大·(2015/1/29 17:33:47)·制度汇编

 

 

(2014年5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询问、质询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有关国家机关或受询问机关、受质询机关)。

第三条 询问、质询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第六条 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七条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受询问单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方式进行。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到会,回答询问。

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询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应当在主持人主持下有序进行。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可以随问随答。

    第十三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跟进询问。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计划预算等报告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

(四)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五)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的;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一般质询一个对象。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应当在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是否由市人大常委会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质询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询问、质询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主任会议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

第二十三条 询问及答复情况、质询案及答复情况,应在常委会会报刊登向全市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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