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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大丰人大·(2015/1/29 15:53:41)·制度汇编

(2014年10月22日大丰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组成。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盐城市和大丰市委的重要决议、决定,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和研究需向市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

(三)讨论和研究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常委会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研究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推荐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建议人选,讨论机关干部职工的使用、调整、调动、考核、奖惩以及退休干部工作等;

(六)研究决定常委会机关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七)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一岗双责”;

(八)需要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党组成员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后安排。

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五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到会,方可召开。

党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第六条 党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议题时,可由会议召集人提名,通知非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委室主任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以便充分调研、酝酿。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会议议题准备和材料由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

第八条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需要表决的进行表决。

对研究的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成熟后,在下次会议上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落实,常委会相关委室具体承办。

对因病因事未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向其报告本次党组会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按照市委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派专人记录并存档。未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得查阅。

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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