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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的审议意见

大丰人大·(2014/5/29 11:52:22)·审议意见

市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2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很重视并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采取不少措施,抓了落实,在把好选任关、教育培训、管理使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民陪审员尚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发挥陪审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出了有益的贡献。针对我市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落实中存在的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条、第9条、第11条的规定,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注重宣传,为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觉性,使人民陪审员自觉增强参与陪审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使法院真正提高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觉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法官职业化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矛盾,为这项制度落实创造良好的氛围,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出发,尽力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为人民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2、严格标准,把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入口关。一是规范选任程序。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市人民法院在年内新增选115名。市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最高院相关制度的规定,坚持标准,严肃纪律,严格程序,把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入口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考察。二是拓宽选任范围。在确定人选时应注重广泛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人员参加陪审工作。注意兼顾区域、行业、专长的需要,如品行良好、德高望重的退休医生、教师和公务员以及审判需要的建筑、科技、婚姻家庭等专家型人员,既弥补法官专业知识贫乏的不足,又真正使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三是完善信息库。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及其候选人的信息库,以适应今后增补、选任以及陪审工作需要。

3、强化培训,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打好基础。市人民法院要在今年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及时安排岗前培训,使人民陪审员尽快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了解审判纪律及司法礼仪知识,更快更好地适应陪审工作。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日常任职培训,市人民法院针对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培训都应当有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培训计划,并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培训内容除了陪审必需的审判业务、法律知识、廉政教育外,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等内容,并可结合本地区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如借贷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及物业纠纷等类型案件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要打足,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任职培训的形式和方法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除采取集中授课外,还可以采取庭审观摩、法官讲堂、案例教学、专题研讨等,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杜绝名为陪审实为“陪衬”的现象的发生。

4、科学使用,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实效。一是建立、运行随机抽取机制。市人民法院要从落实《决定》和最高院的规定及法院审判实际出发,建立和运行随机抽取与安排陪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的机制。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可在信息库中相关区域、行业、专长等类型范围内随机抽取。在坚持按规定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针对实际办案需要,通过制订严密规范、科学灵活的排案机制,有计划地安排陪审员陪审案件,尽可能的让每名陪审员都能参与案件审理,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归属感。要力求一案一选或排,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随机性和身份的独立性,防止出现人民陪审员职业化的现象。二是扩大参审案件范围。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的一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都可以安排陪审员参与陪审,特别对一些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大胆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影响,扩大司法民主在社会、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三是执行庭前阅卷制度。让人民陪审员提前熟悉案情,以便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的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能积极发表意见,从而杜绝“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的发生。四是规范陪审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裁判文书文稿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审核后签名,裁判结果要及时告知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审时穿着要一致,树立庭审庄重形象。五是发挥陪审员优势。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工作中的优势,必要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以外的司法活动,如调解、执行、听证等,努力促进案结事了,钝化矛盾。

5、加强管理,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院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增设专职人民陪审员管理岗位,专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二是完善办公条件。要在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庭为人民陪审员安排办公、休息场所和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利于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三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要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考核评价机制,设立陪审工作绩效档案,每年年终前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内司工委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岗位变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或工作出差错导致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审判纪律利用陪审员身份为自己谋利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超过三次的,市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四是完善经费保障。市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财政部门的支持,按照财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财行[2005]72号文件的规定,切实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费,确保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认真学习外地科学的管理使用的先进经验,制定切合我市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补贴标准。要在法院业务费中增设“人民陪审员费用”,做到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以上审议意见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4条的规定研究处理,落实情况请向2014年11月份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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