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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代表活动先进小组、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及优秀联络员办法

大丰人大·(2013/6/6 11:40:40)·制度汇编

(2013年5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动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代表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人大代表工作中开展评选表彰代表活动先进小组、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联络员的“争先创优”活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实施《代表法》及《省实施<代表法>办法》,通过评选活动,激励先进,进一步提高代表小组活动水平和成效,增强代表参加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推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更好地开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创新驱动、转型跨越,建设实力大丰、幸福大丰、美丽大丰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代表活动先进小组的条件

1、组织健全,制度落实。小组召集人能认真负责的组织代表小组活动,联络员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代表小组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检查、有实效,有总结。小组每年至少活动4次,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的出席率平均不低于80%。每次活动前能认真准备并报送活动方案;活动中能精心组织,效果落实;活动结束后能抓好活动成果的形成和转化,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表。

  2、认真组织代表学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全组代表都能模范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

3、组织代表围绕市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支持和促进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成果和成效。

4、组织代表参加接待选民活动,全组代表能密切联系选区选民,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镇(区)人大安排,认真开展向选民述职活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二)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条件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切实行使代表职权,自觉履行代表义务。

  2、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从不缺席。认真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较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3、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各项活动,以及所在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4、密切联系选民,积极参加“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5、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做好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优秀联络员的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积极主动地协助代表小组召集人制订小组活动计划,建立健全活动制度。

  3、有较强的服务代表意识,为代表小组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能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活动的准备情况,并通知本小组代表参加活动;活动中,能认真做好记录,并在活动后及时将小组活动情况和本组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4、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并主动汇报开展代表联络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 评选办法

1、评选表彰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领导,采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和召开代表组长会议联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由原选区选民提名推荐,镇人大主席团、两区人大工作联络处、市直各代表小组对照评选条件,推选出本组的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建议人选,形成典型材料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3、评选代表活动先进小组由各代表小组初评、上报先进材料,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向有关方面了解候选人情况后,提出初步名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代表活动先进小组的名额占市代表小组总数的25%左右(原则上镇评出4个先进小组,市直评出1个先进小组);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名额占市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0%左右;优秀联络员的名额占联络员总数的25%左右(原则上镇评出4人,市直评出1人)。

第五条 表彰奖励

市人大常委会对受表彰的代表活动先进小组、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联络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对一届内两次被评为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将优先推荐为下届市人大代表侯选人人选。

评选活动每届进行二次,表彰工作在每届人大第三次和第五次人代会的预备会议上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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