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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办法

大丰人大·(2013/6/6 11:39:29)·制度汇编

(2013年5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市、镇人大代表述职按选区进行。每位市、镇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都要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次。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的述职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委托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两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组织,镇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镇(区)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联络处主任、副主任)应制定一届任期内市、镇人大代表述职计划,并对各个年度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闭会期间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座谈、学习培训及其他各项活动,参加“人大代表之家”、代表小组等各项活动的情况;联系选民、参加“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换届选举期间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上向选民所作的承诺和实践情况;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条 在召开代表述职会议前一个月,组织者应通知有关代表做好述职准备。参加述职的代表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原选区选民意见,认真回顾总结任期内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按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撰写好述职报告,并于述职会议前5天送达会议的组织者。

第五条 代表述职会议由原选区选民代表参加。各选区按照为人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具有一定的反映选民意见能力的条件,确定参加代表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第六条 召开代表述职会议。主要议程是:

1、学习代表法的有关规定;

2、述职代表向选民述职;

3、选民对述职代表作评议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要求代表就履职的有关问题做出回答;

4、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5、主持人公布测评结果,也可于会后公布;

6、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

第七条 述职会议结束后,由组织者汇总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书面反馈代表本人。测评总满意票数等于或超过参评人数百分之七十的为满意,总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参评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为基本满意,总不满意票数等于或超过参评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为不满意。对测评不满意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委托镇(区)人大主席、副主席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制订出整改措施,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镇(区)人大主席团。对整改不积极,整改措施不力,选民对其履职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由原选区选民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案。市镇人大代表述职报告、汇总后的选民评议意见及测评结果等材料,应报送市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和镇人大主席团留存,并作为评先创优和换届时推荐下一届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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