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 大丰人大 >> 重要发布 >> 制度汇编 >> 正文
 
 

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办法

大丰人大·(2013/6/6 11:38:22)·制度汇编

 

(2013年5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促进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监督以及市人大代表经常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牢固树立为代表服务思想,把联系人大代表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做到密切联系、接受监督、搞好服务,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应带头参加本代表小组活动,定期深入基层,征求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对口联系市人大代表或不驻会委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并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知情知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

市人大常委会应将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作出的决议、决定等,通过印发公报、刊物、市人大网站公布、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定期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并了解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反映;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六)受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
  (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常委会组织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代表参加大会审议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作好准备;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参加专题调研、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三)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

(四)常委会领导每人联系二至四个镇(区)的人大工作,参加“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常委会委员结合工作分工,每人联系五名以上代表,每年走访代表不少于两次,征询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常委会领导同志批办和接待。对代表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及时做好交办、催办和答复反馈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三)其他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转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处理。
  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将研究结果或处理情况告知代表本人。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审议议题,可以邀请工作对口的市人大代表或联系的市人大代表提前做好相关审议议题的调查研究,收集和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代表建议督办等活动时,可以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深入选区、深入选民,开展经常性的联系和调研活动,及时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可以采取参加会议、调研、座谈、接待、走访、述职、电话、书信、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做到:

(一)代表应积极参加“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接待原选区选民的来访;

(二)代表应每年走访原选区的部分选民;

(三)代表可在原选区选择10名以上有代表性的选民为联络员,通过联络员联系选民。代表应当与联络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四)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一次;

(五)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前,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会议和活动做好准备;

(六)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向原选区选民公开。

第十一条  代表在联系原选区选民活动中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选民对市国家机关在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二)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三)汇报本人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四)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五)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六)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情况,代表要认真分析研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将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通过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二)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够当场回答的,可以在事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再予以回答;

(三)对于收到的选民来信,可以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大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市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

(一)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做好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的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代表原选区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代表开展联系活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活动场所、组织选民、收集民意等支持和保障;

(三)代表所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给予时间保障,其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作出表率,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经常性的联系。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要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联系代表工作。

各代表小组组织实施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代表小组应将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定期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文章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19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大丰区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苏ICP备09074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