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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大丰人大·(2013/6/6 11:34:59)·制度汇编

(2013年5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的市人大代表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和重点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大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形式。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和专业代表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1)在代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在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3)开展视察活动,除了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在市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协助下,也可以进行几个人联合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活动;(4)参加专题调研,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5)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和其他活动;(6)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报告履职情况;(7)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8)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9)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0)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1)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

第四条 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原则。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参与做好有关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两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市人大代表可以参加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12个镇、“两区”、市直)编成若干个代表小组。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实际需要,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若干个专业代表组。每个代表小组和专业代表组都要确定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并聘请一名联络员。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协调安排下,也可以跨行政区域进行。

代表小组的活动主要由代表小组组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两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要负责为代表小组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 开展市代表小组和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应及早提出代表小组的年度活动意见,指导各代表小组研究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负责提醒和督促代表小组召集人按计划开展活动。

各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代表活动意见的要求,制定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代表小组活动应做到有计划、有主题、有深度、有实效。每次活动前,应当上报代表小组活动实施方案;活动后,应当上报代表小组活动登记表。代表小组的正、副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本组的代表开展活动,联络员要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工作。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3-4次。代表应当参加本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代表小组召集人请假。专业代表小组在相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给予指导。

第六条 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市人大代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市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市人大代表于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开展集中视察活动,为参加大会审议各项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作准备。视察时间为1至2天。各镇(区)人大、各代表小组应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并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参加专题视察的代表由组织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确定。各代表小组也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 

在统一安排的视察中,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代表需要了解的有关问题,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派出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有关机关应在七天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接待代表,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七条 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至少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活动,时间为1-2天。专题调研的题目原则上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代表根据全市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专题调研活动,可以按代表小组或专业代表小组进行,也可以结合代表的意愿和本人的职业等情况组成专题调研小组进行。代表小组的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镇(区)人大组织。专业代表小组的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专题调研结束后,各代表小组和专业代表小组应当形成调研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要高度重视,要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八条 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每次要邀请2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参加。参加代表由代表报名与有关工作机构推荐相结合。执法检查组到达有关镇(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尽可能吸收所在地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审议相关的执法检查报告时,邀请参加执法检查活动的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代表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每次召开会议前,邀请5至10名熟悉相关议题的代表列席,力争届内使市人大代表至少能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确定,常委会办事机构要提前向列席代表寄送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并做好相关接待等工作。要认真吸收列席代表在会议审议中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每人至少与5名在基层工作的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要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市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应根据安排参加接待代表日活动,接待活动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工作机构特点和工作需要,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坚持代表接待选民制度。每一位代表至少与10名以上有代表性的选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联系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要通过接待选民、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民情民意,并将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整理汇总后,及时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促使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市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还将组织市人大代表参与“人大代表之家”的接待选民日活动,主要以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听取群众意见为主,由各代表小组安排代表轮流参加。

第十一条 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代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审判、检察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参加通报会的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向代表寄送《中国人大》、《人民与权力》、《盐城人大》、《人大工作情况》等刊物资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寄送有关公报、简报等刊物,定期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做好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处理工作。代表在闭会期间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建议,可以面交或者以其他方式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由镇(区)人大转交。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的交办和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每届有计划地开展代表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和履职经验交流。

继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市人大代表中开展“争创代表活动先进小组、争当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和“争提优秀议案、建议”活动,并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类主题实践活动,进行评选表彰。通过争创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评选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其他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进行表彰。

建立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每位市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都要向原选区的选民进行一次述职。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代表履职登记册》,由代表个人填写,每年年底由各镇(区)人大和代表小组汇总,于人代会召开前上报市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履职登记情况作为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为代表参加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代表活动经费和培训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各镇人大主席团、两区人大工作联络处应明确一名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市人大代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之家”的建设,为代表依法履职搭建好平台。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保障、支持和配合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市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更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要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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