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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大丰人大·(2013/6/6 11:34:03)·制度汇编

(2013年5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主要包括: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议案;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认真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责职和应尽义务。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可以围绕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以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为代表掌握相关规定、知情知政、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利益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以用书面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出。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的,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提出建议的,应当电子签名或者提交本人签名的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

第九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代表数人联名提出。代表一人单独提出与代表数人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代表数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十条  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代表撤回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相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并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交办会;也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直接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进行交办。其中属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交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属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直接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处理。

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办理。

代表提出的建议属于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之情形的以及不属于代表建议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相关代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当及时逐件进行研究,制订办理方案。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意见,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退回的代表建议,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召开交办会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就建议内容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会办,逐件确定主办、协办单位。代表建议需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属于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单位联合承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

第十四条  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能划分,选择事关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关民生利益的重要问题等代表建议若干件,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告知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重点办理的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领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制度,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办、相关科室具体抓的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对其中的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处理意见;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见面,或者采取走访、实地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代表参与有关办理工作多种方式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办法。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注重解决建议反映的问题,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确实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答复代表,采取网上答复和书面答复并行的方式。网上答复,指承办单位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网上答复提出建议的各位代表;书面答复,由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寄送或传真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应当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代表;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已作出答复的建议,应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及时反馈对办理情况的意见;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当由领衔代表负责收集联名代表的意见后及时反馈。代表应对办理情况如实表明态度,认真填写个人意见。如代表没有反馈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视作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与承办单位和代表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办理工作情况,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当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应当纳入各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选择部分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重点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对多次提出而未解决的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承办单位的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出建议的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开展督查。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专题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代表小组和代表可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安排,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被调研和视察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办理工作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代表建议的检查。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以及有关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分别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大丰人大网”上对社会公布,对承办单位办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办理结果,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等情况分别进行公示;并在下一次人代会上向代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及先进承办单位、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经评选产生的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交办机关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7日通过的《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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