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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工作办法

大丰人大·(2013/4/3 9:21:45)·制度汇编

(2013年3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视察活动,进一步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视察办法专为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活动而制定,各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以及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按照《代表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视察的对象

主要为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以及所属的行政、审判、检察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自治组织等。

第二条  视察的内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民政、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工作;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视察的议题;

(八)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视察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视察的形式

(一)集中视察。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围绕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重大事项,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

集中视察应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组织实施。
    (二)专题视察。常务委员会就专项工作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代表开展的视察活动。

专题视察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的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围绕全市阶段性重点工作、某一方面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就近就地进行视察;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组织本镇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第四条  视察的方法

围绕视察内容,主要采取听取被视察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察看、走访相关人员、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详细了解各方面情况。

第五条  视察的组织实施

(一)视察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视察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对视察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并书面通知被视察机关或单位。

   (二)视察工作应制定视察方案,视察方案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方案应具体明确,主要包括视察的目的、内容、时间、路线、视察人员组成及要求等。

    视察方案经主任会议成员同意后实施,并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前书面通知被视察的机关或单位。

(三)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根据视察内容,事先组织参加视察的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视察目的和要求,为在视察中分析研究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四)视察时,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或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并向视察代表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
  (五)参加视察的代表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实际了解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被视察的机关或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视察结束后,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将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进行整理后,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可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对视察中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处理并答复代表。

    (七)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代表接到视察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提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视察的法律保障

(一)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代表参加视察,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二)人大代表依法进行视察,受法律保护,对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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