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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大丰人大·(2013/4/3 9:20:52)·制度汇编

(2013年3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年度执法检查重点应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

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 执法检查按年度计划进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六个途径确定执法检查项目,并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建议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法规、理由、重点和时间安排等。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关于执法检查的建议,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拟出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听取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各镇人大。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目的和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工、检查的时间和要求、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检查组全体成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执法检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议题审议的2个月前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开展执法检查应将执法检查的内容、时间、联系方式等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人员由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协助工作。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执法检查小组。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在执法检查之前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执法检查组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要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法律法规主管机关应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并汇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阅卷宗台账、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并要严格依照执法检查明确的重点内容、要求逐一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第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的形成。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初稿修改完善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全体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会议审议,发表意见。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 

第九条 审议意见的交办。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七日内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整改时参考。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一并函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律法规实施机关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常务委员会还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十条 审议意见的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收到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应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一般应在执法检查报告送交后的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并进行跟踪督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一般在6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汇报,有特定期限的,按要求的期限处理并汇报。

根据情况,可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可责成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继续整改落实,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听取汇报。

第十一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常务委员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审议意见及其落实情况的公布。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决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向全市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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