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9月28日大丰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24日大丰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修订;
2013年3月27日大丰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处理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研究提出市、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草案及有关决定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听取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汇报。
(三)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组织起草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研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七)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九)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十)听取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一)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十二)讨论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三)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四)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五)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发出关于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提出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六)检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十七)检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听取有关议题的调查汇报。
(二十)讨论有关出缺代表的补选和罢免个别代表等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一)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领导和协调常务委员会各委、室的工作,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委、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十三)讨论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关于重大问题的建议、批评、意见及有关信访案件。
(二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其他工作及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召开主任会议时,主任会议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请假,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举行时,列席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请假,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并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主任会议成员意见后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的两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召开的或因需要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一般按年度计划执行。主任会议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如需调整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交办公室汇总,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后确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分工负责的原则,为主任会议作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应于会议举行的一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重要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主任会议成员负责落实,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