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
作者:市人大常…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82 更新时间:2010/5/28 9:20:33

 

 

市人民法院:

2010527,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法院2007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认为,2007年以来,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各项法律制度,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审判与教育并举,法律与情理并施,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条、第9条、第11条的规定,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机制。市人民法院要主动汇报、积极沟通,努力争取党委、政府部门的支持,尽快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要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专业的物质装备,使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更趋向于专业化、规范化。要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未成年人法庭队伍,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逐步将未成年人法庭队伍打造成一支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教育知识,能够与未成年人沟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综合审判机构。要积极开展争创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2、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帮教制度。市人民法院要在庭前、庭审、宣判、判后四环节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帮助教育。庭审前,要在初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性格爱好和学习工作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谈话、谈心的方式,减轻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压力,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让其暴露真实思想,以便有针对性地帮助未成年罪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开庭时,要把握审理氛围,注意语言分寸,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着重讯问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他们对犯罪有较深刻的认识。宣判时,审判人员要给未成年罪犯详细讲解判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他们对判决的意见。判决后,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帮助未成年罪犯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对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要定期走访,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可定期组织其参加义务劳动;对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尽力帮助其就学、就业等。同时要强化特邀陪审员的帮教作用,提高特邀陪审员的参审率,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的帮教作用,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增强教育的感召力和实效性。

3、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规定。市人民法院要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出发,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促进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的落实。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作案的案件,看守所要尽力做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羁押,避免交叉感染;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检察院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辩护、会见、暂缓判决、不认定犯罪、刑罚适用、犯罪行为能力认定等法律制度的执行到位。

4、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宣传调研。市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努力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建议,继续加强同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相关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努力在预防犯罪、矫治、帮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形成合力,在全社会形成利于关心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以上审议意见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4条的规定研究处理,落实情况请向2010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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