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52 更新时间:2017/10/10 17:54:16

2013年3月27日大丰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5日大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中央、省、市和区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履行职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大丰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宪法法律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2)区委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4)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5)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6)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7)本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及上一年度决算;

8)审议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9)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10)教育、卫生、住房、养老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11)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者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12)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13)授予荣誉公民;

14)全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15)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16)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1)宪法法律规定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2)上级政府授权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3)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4)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外,政府参与投资的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项目,参与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城乡建设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5)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重大处置;

6)区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7)事关全区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9)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10)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重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1)民生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12)全区性节日、纪念日的确定和变更;

13)体现大丰地域特征的标志物的确定和变更;

14)区政府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结果;

15)区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16)区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17)区政府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的沟通协商,确定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除区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可以由下列主体提出: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四)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十条 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并广泛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或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自收到有关议案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在审议中存在较大争议、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必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具体形式和时间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闭会后十日内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在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过程中,因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督促和保证区人大常委会所作决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其他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有关国家机关不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执行。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7日大丰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会议通过的《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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