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15 更新时间:2013/6/6 11:39:48

(2013年5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实行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每月安排1次,时间一般固定在每月10号或15号。

  第二条 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地点一般安排在“人大代表之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

  第三条 每次的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由“人大代表之家”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轮流参加接待。

  第四条 在代表接待选民日前5天,分别在各社区发布代表接待选民日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代表名单。

  第五条 代表在接待选民时要佩戴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作好记录,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代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第七条 代表在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并交由镇(区)人大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代表可以以提出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在代表大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意见等形式,使有关问题得到很好落实。

第九条 镇(区)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办理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部门和单位联系沟通,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也可以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代表接待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代表的沟通,切实解决好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力求使代表接待选民时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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