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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办法

大丰人大政府信息网·(2018/5/19 9:54:35)·计划预算

2018年5月18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应当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重大政策实施、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性债务、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等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根据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整改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及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本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以及区人民政府要求,监督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对本级财政管理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协助审计部门督促各部门、单位对部门预算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将整改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和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一般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整改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时间;

(五)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情况;

(六)有关部门、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完善制度情况;

(七)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清单和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结果应当作为整改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整改报告前,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审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整改报告的三十日前,将整改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交由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五日内对整改报告提出意见并予以反馈。区人民政府对整改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整改报告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整改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也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整改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整改情况测评不满意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区人民政府整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满意度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建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三)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五)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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