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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丰人大政府信息网·(2017/6/1 8:49:09)·备案审查

2010年5月27日大丰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通过

2017524大丰区十五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盐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下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制定依据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式五份。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还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及处理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镇人大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

(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协调、存档等日常工作。

(三)常委会办公室在接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属于报备范围、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经审查符合报备要求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报送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报备责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为主办机构,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常委会办公室应在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一)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要求审查的文件,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情形。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同步开展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并可以联合开展审查。

(二)审查工作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三)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审查终止。

(四)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其他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束时,应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明确审查意见。

(五)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常委会办公室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

(六)需要修改或撤销而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撤销的,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主任会议研究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说明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八)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改或者撤销。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自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撤销的应当予以公告。

(九)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十)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审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三)常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区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进行研究。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登记表》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呈报表》,予以受理,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不属于审查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四)承担审查工作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存档。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盐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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