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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的报告

大丰人大政府信息网·(2014/5/30 9:46:55)·专项工作

2014年5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

市人民法院院长  宋长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我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人民陪审员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执行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有效形式。近年来,我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的帮助支持下,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服务群众、监督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拓宽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为建设实力大丰、幸福大丰、美丽大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精心组织,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成效明显

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把选好配强人民陪审员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按照《决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2年,我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重新任命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的协调配合下,明确选任条件、规范选任程序、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重新选任工作。

一是数量不断壮大。经过重新选任,全院共有人民陪审员55名,相当于我院在职法官总数的65.5 %,已超过省市法院规定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在职法官总数1/2的要求,建成了我院有史以来最庞大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效扩大了群众参与面,确保了人民陪审的代表性。

二是结构不断优化。人员来源更加广泛。我院现有55名人民陪审员中,人员基本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青妇、文教卫及村(社区)等社会各行业和阶层, 且85%以上来自基层街道、社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彰显奠定了坚实基础。年龄结构更加均衡。55名在任人民陪审员中,35周岁以下占32%,35-45周岁占30%,45周岁以上占38%,结构组成全面且相对均衡,能够反映各年龄段人员的思维特点与价值观。

三是素质不断提高。55名人民陪审员整体文化素质较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近70%,中共党员占60%。为提升专业陪审的质量,我院坚持广泛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针对性,注重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鉴于我市地处沿海,企业数量大量增加,外来务工人员增多,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我院从工商、人社等部门选任了数名具有公司管理、社会保障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为策应最高法院批复我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新职能,我院专门从科技、文广等部门吸纳了部分科技、音乐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据统计,我院55名人民陪审员中,其中来自工商、科技、质监、医疗、建筑等专业领域的专家有12名,这为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疑难案件、实现专家陪审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

(二)强化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显著增强

我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措施的落实,积极争取支持,努力为人民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和参审效果显著增强。2013年,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1537件,占我院同期普通程序案件的95%,人年均参审案件近30件,人民陪审率指标列盐城市法院系统前列。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我院把加强培训作为提升人民陪审员素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采取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能力,为其依法履职提供智力支持。为保证新任人民陪审员尽快熟悉审判工作特点和基本流程,我院及时举办了涵盖法律知识、审判业务、司法礼仪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发放《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业务书籍,并通过集中听庭、集中讲解的方式增强人民陪审员对庭审工作的感性认识。在日常培训方面,我院积极借用法官讲堂、案例研讨等载体,实现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学习、同研讨,切实增强培训互动性,提高培训效果。此外,我院还先后选送2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中短期专项培训,开阔工作视野,提升陪审能力

二是改善工作环境。我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了专门的办公室、合议室等办公、休息场所和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联络、接待、用餐、交通等事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极大地鼓舞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同时,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尊重人民陪审员、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良好氛围。近三年共有100多篇文章被相关媒体采用。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近年来,我院根据人民陪审员培训和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安排部分资金,按照陪审案件数量及时向人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交通、就餐和误工补助。

(三)创新机制,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探索陪审工作新机制,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大力推进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是创新管理模式。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并在政治处专门设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学习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确立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制度,教育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激发、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力求减少陪而不审情况的发生,形成了政治处牵头,各审判业务部门密切协作、分工明确、执行有力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模式。

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对主审法官和陪审员的双向考核机制,积极开展“飞行式”庭审考评活动,随机现场观摩人民陪审员庭审或抽调人民陪审员庭审光盘,客观掌握评价人民陪审员真实参审情况、参审能力,随机调阅评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卷,考核主审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案件预知权、审理权、独立表决权的保障情况。同时,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实行按月报送,确保对人民陪审员审判实绩、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核有章可考、有法可依。

三是拓展陪审职能。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是群众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度。我院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的生活阅历、社会威望,逐渐将人民陪审员职能从参与案件审理延伸到案件执行、主持调解、送达保全、接待信访等领域,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五大员”作用,即案件审理的陪审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普及法律的宣传员、执行工作的联络员和法院工作的监督员。如我院西团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男方患精神病,经常殴打妻子,妻子不堪受虐,多次起诉离婚,鉴于男方常年患病,无生活来源,法院多次判决不准离婚。女方遂离家出走,并与他人同居生下一女。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后,男方受刺激住进精神病院,男方父母情绪对立,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扬言要置女方于死地,而女方坚决要求离婚,且以死相要挟,双方无法沟通。为有效化解矛盾,该庭及时与村副主任、人民陪审员葛晓萍同志联系。葛晓萍同志多年来直接参与了该案的调处,深知案情的复杂和难度。法庭将案件新情况向葛晓萍通报后,葛晓萍多次单独和协助法官做男方家庭的工作,在释明法律规定、分析婚姻现状、理清各种后果的基础上,经过数十次背靠背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这起历时多年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和《江苏法制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先后以《大丰法院让人民陪审员在民事调解中“唱主角”》、《大丰法院:请人民陪审员“上阵”合力化解信访难案》等标题报道了我院拓展陪审职能的经验做法。全省优秀人民陪审员柏晓红担任我院人民陪审员多年,该同志身处基层一线,了解群众,贴近群众,善做群众工作,她所参审的案件调解率达80%,她所总结的“热心、真心、细心、诚心、耐心”“五心”调解法帮助三龙法庭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其先进事迹先后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和多家报刊上介绍推广。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人民司法事业正处在一个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参审不均,“随机抽取”落实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陪审员大多为兼职,本职工作较忙,容易形成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因此,审判庭和主审法官更愿意选择联系方便、时间充裕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长此以往,客观上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陪审队伍,导致有的陪审员参审案件较多,有的参审相对较少,甚至从未参审。“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的要求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沟通不够,监督司法意识差

坚持廉洁司法、公正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和法官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律,审慎裁判。而实践中,我们较多地关注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质量,而在拓宽陪审员民主监督法院工作的渠道,主动听取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方法不多,措施不实,相互沟通不够,导致陪审员对案件之外的事了解不多、关心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保障和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保障不足,陪审补助标准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经济补助标准和列支渠道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目前我院仍停留在个案包干的结算方式,而许多案件,从庭前阅卷到审理合议再到依法宣判,人民陪审员每案至少要参加2次陪审活动,如果加上调解则更加费时费力。参审补助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增加了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使用的难度。

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重点克服解决,同时也恳请市人大常委会继续予以监督和关心。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打算

  (一)把好职务准入关,进一步规范选任工作

人民陪审员是不着法袍的法官,是司法民主的践行者,担当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公平正义事业的发展。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全面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须达到168名以上规模,本次拟增补人民陪审员115名。从报名和推荐情况看,一是报名人数多报名和推荐人数达136人;二是总体学历高,本科以上学历达60%,其中7名硕士研究生;三是平均年龄低,35周岁以下约占50%,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年轻人愿意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四是专业人才多,不少医学、建筑、环保、会计等专业人才主动报名。我院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既要考虑其文化程度与法律涵养,也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道德修养、履职时间等方面的考察,在保证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的同时,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能力。

 (二)把好教育培训关,进一步夯实履职基础

要把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纳入法院干部年度培训计划一并安排、一并实施。一是强化教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思想上重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要教育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增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节约司法成本、改善法院形象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确保效果,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在开展集中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差异和审判工作的不同需要,尝试开展分类别、分层次、小班化、菜单式的培训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

(三)把好科学管理关,进一步拓展陪审职能

要通过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助推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一是准确运用随机抽取原则。按照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专长优势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分组分类,细化随机抽取制度,在保证随机性的同时,让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参审其相对适应的案件类型,提高陪审的质量与效果。二是继续拓展人民陪审员职能。要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搭建平台、载体,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执行、信访的工作力度,同时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评估、拍卖过程等新模式,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不断拓宽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渠道。

(四)把好考核监督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目前,省法院正在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模块,我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切实解决“不参审”、“陪审少”和陪而不等问题一是完善考核监督机制。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今后,我院将会同市司法局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档案,详细记录其参审活动,将考核内容从工作量延伸至到庭率、审判质效、审判纪律作风等方面,更加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陪审质量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完善退出增补机制。在考核的基础上,严格贯彻和完善相关规定,对从来没有或者极少有时间到法院履行陪审义务的人民陪审员,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同时及时增补人民陪审员的空缺员额,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始终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新鲜活力。

(五)把好服务保障关,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

要积极为人民陪审员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意义,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增加陪审案件补贴,提高人民陪审员职业尊荣感,法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支持和帮助他们参加庭审活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监督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听取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升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水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实力大丰、幸福大丰、美丽大丰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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