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在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
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 曹 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盐城市大丰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的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大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我区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0年5月27日,大丰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大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颁布施行七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不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始终坚持依法监督、稳妥推进,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法治大丰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了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2015年3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具体备案审查程序作出规定。2015年11月26日,盐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盐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综上所述,我区的原实施意见相对于落实中央全会的相关决定和省市的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已显现滞后性,对于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没有相应规定,加之对新设立的两个专门委员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职能亦没有作具体规定,一些规定已经过时,因此,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实际,对我区的原实施意见作出修订显得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原则
其一于法有据。做到不突破法律的框架和边界;其二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继承原有可行的做法,适度超前创新;其三注重可行性。对实施办法的具体做法,尽量规定的具体细致,增强可操作性。
三、修订的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备案审查程序,我们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盐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人大会议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初稿及修改前后文本对照表,征求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相关工委主任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专题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5月18日,召开的盐城市大丰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1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和审议。会后,我们认真细致汇总、梳理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本办法向5月19日召开的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题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原则通过了提请本次会议讨论的实施办法草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了与上级备案审查规定保持一致,实施办法草案将原文件名称中的“实施意见”修改为“实施办法”。正文部分,实施办法草案保留了原实施意见的框架结构,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变动和细化,主要对报送范围、备案内容、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审查建议办理、审查处理机制等方面作出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1、关于适用范围、报备范围和内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见第二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报送范围,删除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增加了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见第三条)。原实施意见规定“本年度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在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实施办法草案不再作报备规定(见第四条)。
2、关于审查内容。实施办法草案删除了超越法定权限的限制性内容,对规范性文件不可与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作出明确规定(见第五条)。
3、关于报送及处理程序。实施办法草案新增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镇人大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的规定;新增报送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报备责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为主办机构;办公室应在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见第六条)。实施办法草案单列条目对原实施意见第四条中对不按规定报备的处理予以规定(见第十一条)。
4、关于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实施办法草案细化了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和审查建议的登记、受理、分送、反馈等环节上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报备文件和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在常委会领导下,实行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专业审查、内司工委同步审查、办公室归口审查的工作机制(见第六、七、八、九条)。
5、关于审查程序。实施办法草案进一步细化审查程序,明确了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时,内司工委应当同步开展审查,并可以联合开展审查;审查工作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未发现存在不适当情形的,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审查终止;发现存在不适当情形的,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内司工委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发现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在常委会办公室与制定机关沟通时,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条例,将制定机关作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的时限由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修改为“一个月内”(见第七条)。
6、关于审查建议处理程序。实施办法草案参照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对审查建议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草案明确了常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审查建议的决定,属于审查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审查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对受理的审查建议,自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特殊情况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见第八条)。
另外,基于严谨性、妥当性、协调性等考虑,还对一些条文作了技术性修改。
实施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予审议。